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领导干部收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值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三条 严禁领导干部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公司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级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五条 严禁领导干部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务。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人员应切实加强监督和监察,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进行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