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关于实行决策行为留痕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区市政园林中心网站 日期:2017-08-23

为了全面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探索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参照《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服务保障我中心整体工作,规范权力运行行为,建立决策留痕监督管理机制,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内有序、阳光运行,达到促规范、留痕迹、可追溯、能监督的目的。对在改革创新、日常工作管理中的好点子、好办法予以奖励,对违反决策程序,乱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予以责任追究,建立领导权力的制约制度和行使规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与廉洁履职相结合,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做到使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营造弘扬正气、打击邪气的良好氛围,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阳光新区”提供纪律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人员

本意见适用中心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最初提出动议行为之人。

三、留痕管理的主要内容

决策事项全部实行最初动议留痕管理,内容包括:各单位要规范决策事项会议记录,记录要全面详实,记录中均须注明最初提出动议人,记录要作为永久性档案资料保存,按规定时限移交档案室。

1、完善议事规则。各单位要完善、规范会议议事规则,会议议题确定流程。决策事项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禁止重大事项先实施后上会通报,补办会议手续。杜绝以通报代决策、临时突击决策事项、不按程序决策事项行为。

2、明确最初动议人。所有研究、决策事项都要在党委会办公会会议记录中注明最初提出动议人。在研究决策事项过程中针对原最初提出动议的某一环节提出动议被采纳的,也要明确记录其中环节的动议人。凡没有注明最初提出动议人的决策事项,没有会议留痕的决策活动,均认定一把手或会议召集人为最初提出动议人。

3、实行签字管理。会议记录形成后,要先征求参会人员意见,除主持会议的一把手签字外,涉及事项最初提出动议的参会人也要签字确认。对最初提出动议人提出的事项明显违规违纪,参会者不坚持原则,不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参会者同意最初提出动议人的意见。

4、完善档案管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集体会议决策时(如应急、救灾等),要在事后三天内,由决策者书面将相关决策事项记录在案,并备注不能集体决策的原因和理由,由最初提出动议人签字确认,交档案室留档备查。特殊情况下决策的事项要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四、组织实施

1、各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一把手为落实本意见的第一责任人。

2、加强 “阳光新区”建设,强化各类公开工作,重点对各单位决策事项,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该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开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各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决策制度,形成科学完善的留痕管理机制。

五、监督检查

1、中心党委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本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2、组织人事部门结合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初始动议奖励办法,对为中心发展贡献较大、效益明显的最初动议人予以奖励,并作为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3、对最初提出动议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决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以权谋私,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中心组织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上报区委、区政府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撤职直至开除等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本意见所称最初提出动议行为人,是指在涉及本单位决策事项以及其中环节最先提出的人。

2、本意见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在因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错误,并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中,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

3、本意见由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全文检索
·大兴党建网
·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门户网
·大兴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