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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区市政园林中心网站 日期:2017-08-23
临时工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所属各单位对临时工的聘用工作,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市政园林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的使用只限于定编缺员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现有人力又无法调剂解决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超编单位不得聘用临时工。
  第三条 凡需聘用临时工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拟出用人需求计划,报中心综合办公室,由中心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拿出具体意见,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系统临时工人事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实施对临时工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并配合中心综合办公室做好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用范围:中心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招 收 录 用
  第六条 用工单位所需的临时工,根据实际情况,招收录用时应优先考虑选择大兴区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的待聘人员及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其次再考虑选择户口在大兴的本系统干部职工家属、子女或区内其它城镇待业人员。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市内或外省临时工的,用工单位必须书面报告中心综合办公室,才能录用。招用临时工必须坚持“三先三后”,即先报批,后使用;先区内,后区外;先市内,后外省。
  第七条 临时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经北京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达到本岗位健康卫生标准,符合本工种工作要求。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三证齐全,三证包括本人《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证》(外地人员),育龄男女还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有本单位正式职工作为临时工经济赔偿的担保人(公开招聘的临时工除外)。
  第八条 招收录用程序:
  1、用工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第二年的用工计划(不含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需用的临时工)。
  2、用工单位对待聘临时工的“三证”、体检表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面试。
  3、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临时工聘用审批表》、临时工名单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用工单位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聘用管理,不能私自用工,对违反招工条件和先用后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招收临时工,不能安排在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财务等重要岗位;不能招收夫妻临时工;不能招收系统内其它单位因违纪或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的临时工;用工单位负责人不能安排自己的亲属在本单位做临时工。
  第十条 临时工工作年限及年龄限制:各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临时工的年龄,女工不得超过45岁,男工不得超过55岁(退休职工除外),不得招用18岁以下的临时工。
第三章 劳 动 合 同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经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到大兴区劳动鉴证部门进行鉴证。合同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劳动项目、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时间和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其它用工单位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各用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临时工合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续签合同的,用工单位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二十日到中心综合办公室办理续聘手续;不续聘的应于到期的上个月底前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辞退手续。办理辞退手续的程序:
  (一)用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临时工辞退(辞职)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中心综合办公室。
  (二)经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用工单位方可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 资 福 利
  第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工资管理,保证临时工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工的工资按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须将工资发放情况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临时工医疗费用自理。因工致伤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确认工伤的,按照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每年须根据所报临时工人数,按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规定缴纳临时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五章 教 育 培 训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所用临时工上岗前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要规范日常工作管理。各用工单位应根据临时工工作性质、任务和岗位责任等制定规章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制定的规章制度须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专业培训应结合本职工作和专业需要,培训经费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解决。属公费培训的,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两年,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由用工单位保管。如服务期未满,本人要求离职,须赔偿培训费用。
第六章 劳 动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体临时工必须时刻维护市政园林服务系统的形象和利益,有义务自觉遵守中心和各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临时工要追究其责任,视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性及后果,由各用工单位、中心综合办公室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辞退处理。劳动纪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对临时工进行处分,必须在证实其犯错误之日起1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处分应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字。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天内到中心综合办公室申诉,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北京市、大兴区有关规定,不定期对各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情况进行检查。因未按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或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招聘者自负法律责任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各单位自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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