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排水许可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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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起草北京市实施细则报市市政管委。
2.即日起,在排水管理工作中严格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和“排水许可证”。
3.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市政管委。
特此通知。 |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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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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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推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样张) |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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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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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向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三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禁止无证将污、废水和雨水接人城市排水设施,违者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十六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按照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处罚。
被收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经治理达到规定要求后,由颁证部门核实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格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其他使用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排水的,设施产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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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号:
申请年度:
申报类型: |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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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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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户的基本情况 |
用户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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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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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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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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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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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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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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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立方米/日) |
其中自备水源供水(立方米/日) |
排水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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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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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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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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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口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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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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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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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检测机构(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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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水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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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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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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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排水特定网平面示意图(在其中标出管径、与城市排水设施接口位置、排水流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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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记排水水质情况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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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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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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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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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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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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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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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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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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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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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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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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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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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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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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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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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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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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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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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沉固体(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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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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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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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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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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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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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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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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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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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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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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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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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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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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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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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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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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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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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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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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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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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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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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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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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生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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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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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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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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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5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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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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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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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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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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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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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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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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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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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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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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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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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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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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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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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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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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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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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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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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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项目情况 |
变更项目提出日期: |
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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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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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排水量(立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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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排水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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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有害物种类及其最高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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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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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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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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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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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在申报范围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特此发证。 |
发证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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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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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本许可证颁发日起至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字第 号 |
用户排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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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总量(立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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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口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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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污 染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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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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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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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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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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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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