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第19号令发布、1997年第12号令修改)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分为市、区(县)两级。自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需占用、挖掘市管道路的,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需占用、挖掘区(县)管道路的,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 三、二○○二年五月十六日前,已经核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施工程,其核准证书在该项挖掘工程完工前有效;已经核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其核准证书在所核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内有效。
特此通告。
附件: 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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