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党支部委员会对认为需要作自行脱党处理的人在提请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是否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其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决定予以除名,井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刚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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